(2013)日开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周宝树与日照钰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树,日照钰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周宝树,居民。委托代理人:姚永亮,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巩雪,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钰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南侧银川路东(王母宫村)。法定代表人:陈为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立东,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伟芳,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树与被告日照钰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宝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宝树负担。审 判 长 王兴耐审 判 员 吕咏梅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