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志伟与徐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伟,徐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253号原告:胡志伟。委托代理人:郑红莉,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被告:徐启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伟与被告徐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伟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志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原告胡志伟负担。审 判 员 方 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