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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夏秀媚、齐文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夏秀媚,齐文元,黄学新,夏守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3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87号。法定代表人詹丰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剑,男,1981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109072216)。被告夏秀媚,(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710076467)。被告齐文元,(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0925601X)。被告黄学新,(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40723603X)。被告夏守月,(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911116045)。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夏秀媚、齐文元、黄学新、夏守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成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