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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五坡与李小纳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五坡,李小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泌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黄五坡,男,198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小纳,女,1982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五坡与被执行人李小纳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小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泌法执字第1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德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