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五坡与李小纳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五坡,李小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泌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黄五坡,男,198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小纳,女,1982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五坡与被执行人李小纳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小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泌法执字第1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德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