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执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盐城市华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0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延龄巷2号。负责人钱宗宝,该办事处副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北路388号。法定代表人董必中,该公司董事长。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盐城市华丰化工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盐商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的申请,本院2013年1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丰化工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按本院(2013)盐执字第0038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丰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1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 梅执 行 员 丁忠军执 行 员 葛存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