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毛锡钰与陈培骏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锡钰,陈培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毛锡钰。被执行人陈培骏。毛锡钰申请执行陈培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4484元,执行费567元。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毛锡钰申请执行陈培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