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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钟郢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郑万全、李秀英、郑煜与何定平、陈德翠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万全,李秀英,郑煜,何定平,陈德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钟郢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郑万全。申请执行人李秀英。申请执行人郑煜。法定代理人周家梅。被执行人何定平。被执行人陈德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08)钟郢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何定平、陈德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定平、陈德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定平、陈德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定平、陈德翠在金融机构存款5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永贵审判员  董启兵审判员  王红兵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宏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