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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4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苏清明、苏嵩峻等与蔡庆祥、谢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清明,苏嵩峻,苏清梅,苏金万,陈南庄,苏春烟,蔡庆祥,谢兰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4527号原告苏清明,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苏嵩峻,男,200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苏清梅,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苏金万,男,192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南庄,女,192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苏春烟,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系上述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蔡庆祥,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谢兰美,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清明、苏嵩峻、苏清梅、苏金万、陈南庄、苏春烟与被告蔡庆祥、谢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清明、苏嵩峻、苏清梅、苏金万、陈南庄、苏春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苏清明、苏嵩峻、苏清梅、苏金万、陈南庄、苏春烟负担。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