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冯某某、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郑某某,又名郑曾用,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卫青,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24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刘某某,男,26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全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