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梁玉瑰与珠海香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锦繁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玉瑰,珠海香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锦繁,李仲霞,吴胜华,张秀石,甄敬群,邓秀英,陈丽宽,吕焕林,邓春明,麦川,招秀云,黎金萌,黎剑青,陈艺富,马月婵,李健正,刘伟雄,梁克明,司徒卫和,韩杰,罗丽娟,周健雄,吴炳雄,冼国滔,朱丽云,钟均文,莫如学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玉瑰,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子超,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林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香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锦繁,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李锦繁,男,汉族,1954年10月31日出生。原审第三人:李仲霞,女,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吴胜华,男,汉族,1961年12月17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张秀石,男,汉族,1955年7月23日出生。原审第三人:甄敬群,男,汉族,1945年12月4日出生。原审第三人:邓秀英,女,汉族,1952年12月8日出生。原审第三人:陈丽宽,女,汉族,1953年4月27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吕焕林,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邓春明,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麦川,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招秀云,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黎金萌,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黎剑青,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陈艺富,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马月婵,女,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李健正,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刘伟雄,男,194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梁克明,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司徒卫和,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韩杰,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罗丽娟,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周健雄,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吴炳雄,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吕焕林、邓春明、麦川、招秀云、黎金萌、黎剑青、陈艺富、马月婵、李健正、刘伟雄、梁克明、韩杰、司徒卫和、罗丽娟、周健雄、吴炳雄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彩贤,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吕焕林、邓春明、麦川、招秀云、黎金萌、黎剑青、陈艺富、马月婵、李健正、刘伟雄、梁克明、韩杰、司徒卫和、罗丽娟、周健雄、吴炳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瑞芬,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冼国滔,男,汉族,1950年10月6日出生。原审第三人:朱丽云,女,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原审第三人:钟均文,男,1954年6月8日出生。原审第三人:莫如学,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上诉人梁玉瑰因与被上诉人珠海香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锦繁、李仲霞、吴胜华、张秀石、甄敬群、邓秀英、陈丽宽、吕焕林、邓春明、麦川、招秀云、黎金萌、黎剑青、陈艺富、马月婵、李健正、刘伟雄、梁克明、司徒卫和、韩杰、罗丽娟、周健雄、吴炳雄、冼国滔、朱丽云、钟均文、莫如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向上诉人梁玉瑰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梁玉瑰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梁玉瑰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玉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