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亚红与被执行人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亚红,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史亚红,男,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长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子长县。被执行人樊伟,男,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延川县人,高中文化,现住延川县。史亚红申请执行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依法作出(2012)宝民初字第0172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亚红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伟于2013年7月17日向法院执行专户交来案件款23000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1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对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