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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全德与钟水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德,钟水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64号原告:刘全德,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木材加工老板,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钟水兵,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洪山区勇兴木业老板,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方昭书,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全德诉被告钟水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全德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全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刘全德负担。审判员  王汉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