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焦作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志刚、焦作市亚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志刚,焦作市亚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武陟县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焦作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告韩志刚。被执行人焦作市亚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武陟县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焦作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志刚、焦作市亚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武陟县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焦作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韩志刚、焦作市亚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武陟县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