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焦作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志刚、焦作市亚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志刚,焦作市亚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武陟县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焦作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告韩志刚。被执行人焦作市亚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武陟县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焦作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志刚、焦作市亚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武陟县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焦作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韩志刚、焦作市亚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武陟县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