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亚银与曾禄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曾某某,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茂名市电白区人,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嘉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