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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亚银与曾禄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曾某某,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茂名市电白区人,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嘉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