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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与邱静雯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邱静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志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静雯,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林申红,女,土家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波罗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2)穗萝法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邱静雯在2006年4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期间与阿波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邱静雯2006年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2008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2009年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2010年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三、驳回阿波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阿波罗公司承担。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所领取的周六加班工资、交通及话费津贴不应纳入到工资构成中。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三项;2、确认被上诉人2006年月平均工资为2240元,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2800元、2008年月平均工资为2800元、2009年月平均工资为4480元、2010年月平均工资为4480元、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4480元;3、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答辩意见: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http://146.4.1.105/claw3/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2&Gid=117634122&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15233000&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七十条﹤javascript:SLC(5110,153)﹥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邹群慧代理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豪彦李颖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