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芳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公司,何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母玉华,副行长。被执行人何方,女,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何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方于2013年7月3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方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扣留被执行人何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工资收入2000元整,直至将其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公司的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及罚息1306.08元、执行费369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扣清为止。(二)此款凭人民法院标的款收据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