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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牛国利与被告李军刚、申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利,李军刚,申阿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涉民初字第486号原告牛国利,农民。被告李军刚,职工。被告申阿丽,农民。原告牛国利与被告李军刚、申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国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军刚、申阿丽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13日,二被告因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85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3年1月13日至2013年2月12日。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拒绝还款。无奈,原告只好诉到法院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85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2013年1月13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及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李军刚、申阿丽在答辩期内未提供答辩状,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军刚和申阿丽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牛国利同住涉县君子居小区相识,后二被告因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原告向二被告提供借款后,2013年1月13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内容为:“借据今牛国利借给李军刚、申阿丽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伍仟元整,即18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12日止,共1个月,全部金额于2013年2月12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即50000元。……。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借款人:申阿丽、李军刚”。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借款未果,于2013年4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所提供的二被告出具的借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请求二被告现在偿还所有借款本金18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军刚、申阿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牛国利借款本金18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自2013年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被告李军刚、申阿丽各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魁林审 判 员  王俊亮代理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