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武汉意丰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欣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意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欣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70号原告:武汉意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46号洪山科技创业中心B座9028室。法定代表人:刘泽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建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欣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道口南村鹏程蕙园3栋6层B号房。法定代表人:牛慎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意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欣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意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意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意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瞿汉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