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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07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张甲、张乙、亓甲、亓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张甲,张乙,亓甲,亓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782-1号原告:邵某某,女,2004年1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袁东敏,女,1978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甲,男,汉族,1997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张乙,男,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系张甲之父。被告:亓甲,男,汉族,1996年9月18日出生。被告:亓乙,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系亓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张甲、张磊、亓甲、亓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于冲、代理审判员周卫红、人民陪审员訾天旺组成合议庭。二、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审理前一日。审判员  于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