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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岛国裕汽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即墨市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国裕汽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即墨市分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131号原告青岛国裕汽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文化路南。法定代表人万吉钦委托代理人苏宝业、袁超,山东群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即墨市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38号乙电信大厦。原告青岛国裕汽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即墨市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日诉讼来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青岛国裕汽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即墨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奎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