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金茂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尚光仪器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金茂仪表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尚光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739号原告西安金茂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路长缨宾馆507。法定代表人徐玉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卫成,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金茂仪表设备有限公司副经理,住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宏华仪器厂家属院10号楼7层3号。被告西安尚光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北路139号民生新世界4单元15层2号。法定代表人韩启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霄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茂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尚光仪器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金茂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金茂仪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金茂仪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西安金茂仪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新权审 判 员 左 立人民陪审员 赵小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士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