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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严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严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8日,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王健,宣汉县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宣汉县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6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张涛,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孝国,宣汉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严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彭跃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州、余忠义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已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跃松人民陪审员  陈 州人民陪审员  余忠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国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