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二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辛殿臣与聂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殿臣,聂喜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248号原告辛殿臣,男,满族,1956年1月10日生,医生,住永吉县岔路河镇。委托代理人刘长生,永吉县岔路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喜贵,男,汉族,1958年6月17日生,退休职工,住永吉县岔路河镇。委托代理人聂国义,永吉县司法局岔路河司法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殿臣与被告聂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殿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朴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