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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656-6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07樵彬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656-663号原告樵彬,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樵彬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八案中,原告应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50元。原告已于2013年6月5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案件按原告樵彬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伍建卿人民陪审员  肖晓璐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