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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民权县程庄镇邵庙村民委员会与李艳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民委员会,李艳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民权县民委员会,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郜同合,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李艳军,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程庄镇邵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艳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民权县程庄镇邵庙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