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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3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关x与xx、xxx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x,xx,xxx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142号原告关x委托代理人连xx、刘x被告xx法定代表人张xx被告xxx负责人关xx原告关x诉被告xx、xxx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兵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连xx与被告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跃进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也一直在被告村组,理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2013年5月被告分给每位集体组织成员征地补偿款50000元,但两被告未给原告分配。现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限期支付原告关x依法享有的村民待遇征地补偿款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xxx辩称:xxx征地款分配方案村民代表所制定,因原告属出嫁女且系嫁农女,不符合分配方案的要求,故未给原告分款。被告xx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关x出生成长于被告村组,户籍亦在被告村组。2010年7月16日原告与姚x登记结婚,原告户口一直未予迁转,亦未在龙渠村享受村民待遇。2012年被告村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告xxx经群众代表会议制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按照该分配方案,该村组每位集体组织成员应分得征地补偿款50000元,但被告却未给原告分配。经询,被告xx并未参与该征地款分配方案的制定。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遂于2013年5月以上述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提供户口本复印件相佐证,用以证明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提供跃进村一组征地款分配方案复印件一份,证明分配方案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提供西安市长安区引镇龙渠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虽然结婚,但其户籍仍在被告村组,未在其丈夫村组享受村民待遇。被告xxx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予以认可,坚持其答辩意见。被告跃进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无答辩。因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均不申请调解,故本案调解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户籍在被告村组,依法享有被告村之村民主体资格,理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故原告要求给付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项系农村村民生存的基本物质保障,被告xxx拒绝给原告分配征地款之行为剥夺了原告作为农村群众理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故此,被告xxx拒绝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已构成侵权。至于原告要求被告xx给付征地补偿款之诉讼请求,因被告xx并未参与分配方案的制定,无侵权事实,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之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xxx一次性给付原告关婷征地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关x要求被告xx给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xxx承担,在给付上述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