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476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90年11月16日。委托代理人:张万红,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又名马女子,女,生于1991年3月30日。委托代理人:田银福,陇县温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万红,被告马某及委托代理人田银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从认识到结婚只有18天时间,于2013年3月5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我与被告婚前了解太少,仓促成婚,婚后矛盾不断。在共同去外地打工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也流露出不同意这桩婚姻的意思。2013年5月28日,我出于无奈将被告领回家。我与被告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我与被告及双方家人都已意识到我们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请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彩礼86600元。被告马某辩称:原告所说的相识、成婚经过属实。但我与家人从来没有流露过不愿意这桩婚姻的意思,我认为我与原告之间没有大的矛盾,每次发生矛盾的起因都是因为婚前原告给我买衣服钱8000元的详细支出。我每次想与原告沟通,但原告从来不给我机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18日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5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原、被告之间沟通较少,且方式不当,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5月28日原告将被告送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认定,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作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生活中应当互敬互爱、相互包容,并正确处理和对待家庭矛盾。本案原、被告婚后相处时间较短,沟通交流较少且沟通方式不当,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互相包容对方,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并在以后的生活中给予对方充分的关心和信任,双方仍有和好的基础和可能。且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某某与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