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范某某为失踪人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710号申请人:张某某,男,6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鲁庄行政村鲁庄306-2号。被申请人:范某某,女,1980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张某某申请范某某为失踪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7月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文举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仁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长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