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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永航与周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航,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周永航。法定代理人陈冬梅。被执行人周成。申请执行人周永航与被执行人周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龙泉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成支付申请执行人生活费、教育费共计7537.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成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对其在银行的帐户予以冻结。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周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永航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成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7537.50元,现被执行人周成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永航人民币7537.5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龙泉民初字第20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东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