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赖海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海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海标,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辩护人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海标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斌、书记员毛艺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海标及辩护人卢耿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海标伙同他人以铜锌合金的元宝冒充黄金元宝,于2004年3月至6月期间,分别骗得被告人张某甲的现金人民币12.5万元、被害人单建飞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和欧元2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海标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赖海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并无异议,辩护人主要认为被告人赖海标系从犯,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赖海标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海标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海标于2004年3月以在杭州工地施工取得一批金元宝等金器想出售为名与被害人张某甲进行电话联系。之后,被告人赖海标伙同张李荣(已判刑)于2004年3月19日到上海街头与被害人张进某甲,被告人赖海标并留下一小块真金给张某甲以骗取信任。之后,被告人赖海标又伙同赖旺才(已判刑)至杭州市江干区梅园宾馆与被害人张进某乙,并以一小块真金冒充系当场从金元宝上切割下来交由张某甲去鉴定真伪。被害人张某甲对该小块真金鉴定后被蒙骗认为金元宝等金器为黄金材质,遂于2004年4月15日在梅园宾馆,以现金人民币125000元向被告人赖海标及同伙赖旺才购买了28只铜锌合金的“金元宝”。被告人赖海标伙同赖旺才于2004年6月1日在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宾馆与被害人单建飞面谈出售金元宝等金器,并以事先准备的三小块真金冒充系当场从金元宝上切割下来交由单建飞去鉴定真伪。被害人单建飞对该三小块黄金鉴定后被蒙骗认为金元宝、金狮子等金器为黄金材质,遂于2004年6月7日在昆山市黄河路保昆公寓6号楼一车库内,以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及欧元200元向被告人赖海标及同伙赖旺才购买了64只铜锌合金的“金元宝”、“金菩萨”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对方骗我说在一个地方发现古墓,里面有金元宝、金狮子等东西,我以为是真的,用12.5万元买下了其中28件,后来才知道是假的。今年(2004年)3月11日下午,我在公司办公室里接到一个电话,他说姓陈,在杭州附近的工地里施工发现一个古墓……到3月19日姓陈的和另一个姓陈的人跑到上海来找我,之前我告诉他们见面的地方……拿出黄灿灿的金狮子给我看,我当时被他们骗进去了,以为是真黄金,但是为了安全起见向他们要了一小块黄金作鉴定,我第二天到老凤祥去鉴定,是真的金器,就更相信他们了。他们两个自称是福建人,其中一个是陈伟龙,另一个人不知道名字……后来他们请我到杭州去。……在梅园宾馆的一个房间见面,(这次来的是)陈伟龙和另一个姓王的。他们又拿出100件左右的金狮子、金元宝之类的东西,另外又拿出一把大菜刀、汽油炉,把金器放在上面烧……4月15日我把钱在梅园宾馆就给他们”,证实被告人赖海标事先联系被害人张某甲谎称有一批金元宝等金器出卖,后被告人赖海标与同伙(张李荣)在上海街头与张进某甲,并留下一小块真金给张某甲。之后,被告人赖海标又与另一同伙(赖旺才)到杭州梅园宾馆以一小块真金冒充系假金元宝上切割下来并交由张某乙鉴定,从而骗得张某甲相信金元宝系黄金材质,张某甲后于2004年4月15日在梅园宾馆以现金人民币12.5万元向被告人赖海标及同伙赖旺才购进28只“金元宝”。(2)被害人单建飞的陈述,“大约在半年前有个人打电话给吴小云,称自己有一批从祖上传下来的黄金要卖给他,那个人自称姓石,福建人……五月初在上海庆余宾馆,那人打电话给她,然后到宾馆里面,那人切了一块(黄金)给吴小云,我们去化验了是真的(黄金)。后来他又和我联系……六月一日我到昆山宾馆,他们来了两个人,他就介绍他(自己)把身份证给我看,身份证是石光银,他把一大堆黄金拿来,我随便挑了一个,说拿去烧,他把那黄金放在卡式炉上烧得通红,切下来三块给我去化验,后来我就拿了这三块回上海了。后来去检验是真的……六月七日我到昆山宾馆,他(石光银)没有来,另外一个人自称小吴来了,小吴称石光银师傅的,我们两人在昆山宾馆等石光银,后来石光银打电话给我说到他那里去,然后我和小吴打的到保昆公寓,到一个房间,就拿出一大堆黄金要和我交易,谈好价钱一百万,当时我还没有带现金,然后我又回上海了,……开车带了一百万元到昆山宾馆,小吴他在那边等着,是六月七日下午六、七点钟左右,然后我一个人和小吴开车到保昆公寓石光银的房子里去,他们不让我朋友去,到了房间没人,小吴在房间里打电话,说‘老张,叫我师傅接电话’,意思是叫石光银马上来。不到五分钟,石光银就来了,问我钱带来了没有,我说带来了,然后我看了他的货,和原来的一样,钱就给他了,货搬到车子上去,然后我们一起到保昆公寓门口,他们二个打的走了,我就接我朋友一起到杭州。……一共给了六十三块黄金,还有一个金菩萨,骗了我二百欧元,现金一百万都是百元的面钞”,证实赖旺才化名“石光银”经事先与被害人单建飞联系,并将事先准备的三小块真金谎称系从金元宝上切割下来交由被害人单建飞鉴定,从而骗取单建飞的信任,后在昆山保昆公寓楼里,被告人赖海标及同伙赖旺才以63只铜锌合金元宝、狮子及1只佛像骗得单建飞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及欧元200元。(3)同伙赖旺才的供述,“今年(2004年)3月底赖海标、张李荣找到我和我讲他们在上海联系上了一个事主有可能买他们的东西,并告诉我已经给这个事主看过样品了,下次要我一起和他到杭州去见这个事主,我就答应了。……我打电话给老陈要他车子开过来和我们一起去杭州,接上我和赖海标两人就到了杭州梅园宾馆,事主已经在等了。赖海标化名陈伟龙,我姓王,……我们就拿出了一把菜刀从假的金元宝、金狮子上弄下一块金属物,这是我们之前在上海住的地方加工好的真的黄金附在假元宝、假狮子上,把弄下一块金属物放在汽油炉中烧,大概烧了半个小时,事主好像有点相信我们了……我们就把刚才弄下来的金属物留给了事主,就回上海了……这些假的金狮子、金元宝都是我从福建安厚镇买来的……之后是4月中旬在杭州梅园宾馆,这次也是我联系好老陈从上海开车到杭州,我和赖海标拿了三十几个假金元宝、金狮子在事主首先开好的房间进行交易,事主拿了12.5万元人民币给我们,我们就把这三十几个假金元宝留给了事主,……回到上海在赖海标家中分的钱,张李荣拿了18000元,赖海标拿了6万元,其余的都是我的,另外我给了老陈1200元。……这次骗钱是赖海标组织的,因为这个事主是他联系的”、“今年(2004年)5月下旬,赖海标在上海新时代花园57号601室跟我讲,他的一个亲戚何水华几个月前跟一个外国的华人联系好了买黄金的事,这几天这个华人要到上海来,赖海标叫我准备好假的黄金,拿到昆山宾馆,叫我充当卖主,如果骗到钱就分四分之一给我,6月初的一天,那个华人到了上海就跟赖海标联系,赖海标就打电话给我,我们就到那个华人住的宾馆跟那个姓单的华人联系,那个华人让我们准备好黄金,他要看货,我们说黄金都在昆山,约好第二天到上海看货。第二天中午,我和赖海标租了一辆黑色别克轿车到昆山,在昆山宾馆和那个姓单的华人见面,我把假的身份证给那个人看,假名字是石光银……我拿了一个金元宝放在我们带过去的卡式炉上烘,烧红之后用随身携带的菜刀从假元宝上切下来三小块,趁姓单的不注意,用事先准备的三块真金冒充刚刚切下来的假黄金交给姓单的让他去验货……第三天,那个姓单的打电话给赖海标,说他在昆山,叫我们过去。我和赖海标又叫了上次那辆别克轿车到昆山宾馆跟姓单的见面,谈好第二天交易……第二天上午9点,赖海标打电话给张李荣叫他到新时代花园,然后我们三个人还是叫那辆别克轿车一起到了昆山,我先到一个公寓的一个车库,我就搬了一个装着六十多个假黄金的旅行箱在房间里等,他们到昆山宾馆叫那个姓单的过来。过了十几分钟,赖海标和姓单的就过来了,姓单的看了一下我们带来的假黄金,大约数了一下,他说要回上海去拿钱,我们就在那个房间里等,赖海标在昆山宾馆等。下午三、四点钟,赖海标带了姓单的过来了,当时我在新村外面,赖海标打电话叫我进去,我看见那箱假黄金已经搬到姓单的车子上了,装一百万现金的纸箱子在房间里,那姓单的开车走后,我们拿了钱也回上海了……我分到二十六万五千元,赖海标分到二十四万多,剩下的钱赖海标讲要分给何水华……”,证实经被告人赖海标事先联系,后其与被告人赖海标以一小块真金冒充系金元宝上切割下来交由被害人张某乙鉴定,从而骗得张某甲的信任,最后在杭州梅园宾馆,被害人张某甲以现金人民币12.5万元向其及被告人赖海标购进28只“金元宝”,该款其中分给张李荣18000元,在与被害人张某甲接触中,被告人赖海标化名“陈伟龙”、其本人化名姓王;其化名“石光银”和被告人赖海标一起在昆山与被害人单建飞见面,并将事先准备的三小块真金谎称系从金元宝上切割下来交由被害人单建飞鉴定,从而骗取单建飞的信任,最后,其与被告人赖海标及同伙张李荣等人以63只铜锌合金元宝、狮子及1只佛像骗得单建飞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及欧元200元。(4)同伙张李荣的供述,“今年(2004年)1、2月份赖海标打电话找我,要我陪他去做点事,过了两天赖海标就到我的住处和我讲他联系上了上海的一个老板,这个老板想买他的金元宝,要我陪他一起去一下,因为要拿几个样品给这个老板看,所以叫我去放风的。我就陪他一起去了,当时好像是中午,赖海标已经约好了这个老板在上海的街上面碰头,赖海标就要我站在边上看着周围的情况,他上前和这个老板去谈的,大概谈了二十几分钟时间,说好之后赖海标和我就回去了。这次出去后过了二个月左右,赖海标找到我的住处拿了18000元人民币给我”、“今年(2004年)6月7日在上海机场,我接到赖旺才打给我的电话,叫我10时左右在上海新时代花园保安亭等他,有事找我。到了那里我看见有一辆黑色轿车已经在等了,当时赖旺才和赖海标等人已经在车上了,赖旺才看见我就叫我上车去苏州昆山……到了昆山,赖旺才和赖海标各拿了一只手提袋下车打了一辆的士走了……到了下午2点左右,赖旺才打电话给我要去昆山宾馆,我就打的士到了昆山宾馆门口,看见赖旺才和赖海标已经在宾馆门口等我了,赖旺才就和我说等会儿赖海标和客户见面时要注意一下客户边上及身后是否有可疑人,并将情况打手机告知他……大概在下午4点左右,那个客户打电话给赖海标,赖海标接完电话就起身往昆山宾馆去了,我也走到昆山宾馆的对面去放风了。客户和赖海标见面了,我看见赖海标坐了客户的车子往边上一个公寓里去了,我也打的跟了过去,并打电话告知赖旺才……我跟着客户的车到了这个公寓,就看见赖海标和客户进入了小区,我又打电话给赖旺才,赖旺才就叫我到小区里面去看一下……大概在赖海标与客户进入小区约30分钟,我在小区边上的马路看见客户的车子开了出来,并在马路边上停下来,这时赖海标和赖旺才从客户的车上下来了,当时我看见赖旺才和赖海标从上海带出来的手提袋没了,赖海标手中抱了一只纸箱……他们俩打了一辆的士走了,我也打了一辆的士跟着……(赖旺才在客户的车上)这个我不清楚,应该是赖海标与客户谈好价钱之后与赖旺才通了电话,我同时也打了电话给赖旺才,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赖旺才把这二袋东西送过去的,我想起来了,当时赖海标接了电话与客户会面没有拿手提袋。回到上海后,在赖旺才的家中,赖旺才拿了10000元人民币给我”,证实其曾陪同被告人赖海标到上海一街头与被害人张进某乙,之后被告人赖海标给了其18000元钱;其与赖旺才、被告人赖海标一同乘车前往江苏昆山市,其后在外望风,最后赖旺才、被告人赖海标骗得财物后一起离开。(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多次受雇于赖旺才帮助运送赖旺才等人至杭州、昆山等地进行诈骗活动。(6)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赖海标等人行骗时使用的金元宝、金狮子、金菩萨等物品经检测,含金量均为零,系铜锌合金。(7)赃物照片,证实被告人赖海标等人行骗时使用的假金元宝、金狮子、金菩萨等物品的外观情况。(8)刑事判决书,证实涉案的同伙赖旺才、张李荣等人均因本案等犯罪事实被判刑。(9)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赖海标的身份情况及被抓捕归案的情况。(10)被告人赖海标的供述,“我二次共分了二万三千元左右,是张李荣拿给我钱的。是赖旺才安排我和张李荣去见客户,赖旺才是老大。去昆山,张李荣拿金元宝,我拿烧液化气的卡式炉,客户名字我忘记了,具体是张李荣联系的,张李荣用菜刀将金元宝切下一块,然后张李荣用卡式炉子烧金子”、“这二次的手段都一样的,都是谎称我们在工地打工的时候挖出了金器想找人出手,二次的客户就是骗的目标都是张李荣和赖旺才联系的。我都是扮成他们二人的工友,帮他们拿卡式炉和菜刀,我们出发去见客户前,张李荣让我取个假名,当时起了叫陈什么,具体我记不得了……两次见客户都是在宾馆,到了以后就是由他们跟客户谈,我等在一边,要检验金器的时候就由我来烧、切,把切下来的一块交给客户以后,我们就和客户分开了,以后就由张李荣和赖旺才跟客户联系、交易,以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交易过程我都没参与,卖了几个假金器、卖了多少钱我都不清楚,昆山那次张李荣事后给我一万三千元,杭州这次赖旺才拿给张李荣,张李荣给我一万元,二次总共二万三千元”,证实其与赖旺才、张李荣等人共同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单建飞的财物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均予以确认。公诉机关举证的被害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本院不予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赖海标系从犯的意见,经审查,前述被告人赖海标与同伙赖旺才、张李荣的相关供述不尽一致,存在相互推诿、推卸责任情况,但结合被害人陈述,仍能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赖海标事前与被害人张某甲电话联系并进行面谈,后又与赖旺才一起用假金元宝骗取财物并参与分赃;被告人赖海标与赖旺才一起同被害人单建飞面谈并以小块真金冒充系出售的假金器的材质欺骗单建飞,后又与赖旺才一起用假金器骗取财物并参与分赃。被告人赖海标积极参与共同犯罪,与同伙各自分工、相互配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非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属从犯,辩护人的该意见及据此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海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铜锌合金制品冒充黄金制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赖海标庭审中尚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赖海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海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鲲鹏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人民陪审员 都力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裘咪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