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衢州市力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力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640号原告:衢州市力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树海。被告: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贤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力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本院予以准许,该案现已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力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9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衢州市力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 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