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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江毛伢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江毛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1171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执行人:江毛伢,男,1979年8月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江毛伢城建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贵行非审字第0003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毛伢在您行34XXXX26帐号存款1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晓姿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