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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与宁波市信合特钢科技有限公司、翁秀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宁波市信合特钢科技有限公司,翁秀浓,蒋兴惠,余姚市志达不锈钢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陆孝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信合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蒋信甫。被执行人:翁秀浓。被执行人:蒋兴惠。被执行人:余姚市志达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翁秀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信合特钢科技有限公司、翁秀浓、蒋兴惠、余姚市志达不锈钢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翁秀浓、蒋兴惠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808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