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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耿冲与王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冲,王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703号原告:耿冲,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晓斌,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耿冲诉被告王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