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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纪承贤、李进英等与绍兴县佳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承贤,李进英,陈坤,陈建,陈其,王道芬,绍兴县佳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纪承贤。原告:李进英。原告:陈坤。原告:陈建。原告:陈其。原告:王道芬。上述六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明。被告:绍兴县佳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水花。委托代理人:单建尧、黄锦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承贤、李进英、陈坤、陈建、陈其、王道芬与被告绍兴县佳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纪承贤、李进英、陈坤、陈建、陈其、王道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