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纪承贤、李进英等与绍兴县佳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承贤,李进英,陈坤,陈建,陈其,王道芬,绍兴县佳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纪承贤。原告:李进英。原告:陈坤。原告:陈建。原告:陈其。原告:王道芬。上述六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明。被告:绍兴县佳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水花。委托代理人:单建尧、黄锦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承贤、李进英、陈坤、陈建、陈其、王道芬与被告绍兴县佳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纪承贤、李进英、陈坤、陈建、陈其、王道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