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柴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殷某某被告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蕾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三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马世玲被告王超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玲诉被告王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世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世玲负担。代理审判员刘健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惠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