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下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徐平华与周烨华、郑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华,周烨华,郑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下商初字第55号原告:徐平华。委托代理人:应贤申。被告:周烨华。被告:郑治国。原告徐平华与被告周烨华、郑治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卓春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应贤申及被告郑治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烨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平华诉称:2010年5月15日,被告周烨华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郑治国为其提供担保。当时约定月利率1.5%,利息半年支付,借款在2010年农历过年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两被告均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郑治国仅支付利息,之后两被告未按约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周烨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郑治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烨华未作答辩。被告郑治国辩称:我不同意承担归还借款责任。开庭前,我与被告周烨华联系过,周烨华称自己已经归还借款20000元。并且我也与原告徐平华联系过,徐平华也承认确实归还借款。自我作为担保签字后,我就未和原告徐平华见过面。担保当日也是他们借条写好后,直接叫我过去签个字的,我也没见到款项交付,也未听到他们约定利率事项。原告所称借款后都是我在付利息,根本没有这个事实,我从未和原告联系过,也没有付过利息给他。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5日,被告周烨华经被告郑治国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上约定借款在2010年农历过年前归还,被告周烨华和被告郑治国分别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均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周烨华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郑治国也未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郑治国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自然人民间借款保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其内容不违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现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郑治国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治国提出借款已经归还的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原告提出按照月利息1.5%计算利息,并且利息已经由被告郑治国归还至2012年5月15日,被告郑治国当庭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认定。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烨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平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郑治国对被告周烨华的应负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郑治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烨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周烨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9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 琼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