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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某甲公司,黄惠,黄某,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某某村委会某某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红霞,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某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力俭,广西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某。第三人李某。第三人黄某、李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惠,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第三人黄某、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甲公司、第三人黄某、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220元,因本案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661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唐国军人民陪审员  侯有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