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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龚正兴、毛光明诉被告刘怀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正兴,毛光明,刘怀强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龚正兴。原告毛光明。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航,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怀强。本院审理原告龚正兴、毛光明诉被告刘怀强抵押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龚正兴、毛光明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正兴、毛光明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正兴、毛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龚正兴、毛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龚正兴、毛光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