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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7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冯野与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野,王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065号原告冯野。被告王荣(金牛区华福康大药房经营者)。本院收到原告冯野与被告王荣(金牛区华福康大药房经营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冯野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野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