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7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冯野与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野,王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065号原告冯野。被告王荣(金牛区华福康大药房经营者)。本院收到原告冯野与被告王荣(金牛区华福康大药房经营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冯野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野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