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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方明耀与陈金椿、吴梅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耀,陈金椿,吴梅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4061号原告方明耀,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吴平如,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椿,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吴梅琼,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明耀与被告陈金椿、吴梅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明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七千四百九十五元,减半收人民币三千七百四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方明耀负担。审 判 长  郑玉珍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