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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知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TRANSBORDEREXPORTS与泗洪宝金隆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TRANSBORDEREXPORTS,泗洪宝金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111号原告:TRANSBORDEREXPORTS。法定代表人:AlejandraDeAnda。委托代理人:李昕。被告:泗洪宝金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世伟。本院在审理原告TRANSBORDEREXPORTS,S.A.DEC.V.(边境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宝金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RANSBORDEREXPORTS,S.A.DEC.V.(边境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TRANSBORDEREXPORTS,S.A.DEC.V.(边境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审 判 员  毛明强人民陪审员  吴华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