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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执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保荣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保荣;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孙保荣。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志亭,经理。本院在执行孙保荣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保荣于2013年月日申请撤回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保荣撤回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魁审 判 员  陈文堂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彦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