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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吴坚祥与罗国龙、张国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坚祥,罗国龙,张国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吴坚祥。委托代理人朱建祥。被告罗国龙。被告张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坚祥诉被告罗国龙、张国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坚祥撤回对罗国龙、张国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72元,减半收取3086元,由吴坚祥负担。审判员 孙立军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     维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