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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权某某,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权某某,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权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关系和好为由,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