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权某某,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权某某,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权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关系和好为由,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