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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04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阮丽珍与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丽珍,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4529号原告阮丽珍,女性,年龄33。被告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北京朝阳区奥体东门渔阳置业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丽珍诉被告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阮丽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