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彭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7月17日原告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   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