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三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青诉被告禹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青,禹祥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李玉青,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瑞青,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被告禹祥德,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青诉被告禹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玉青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青撤回对被告禹祥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青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薛 蓉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郝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