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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三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青诉被告禹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青,禹祥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李玉青,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瑞青,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被告禹祥德,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青诉被告禹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玉青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青撤回对被告禹祥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青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薛 蓉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郝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