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赵锡忍申请执行赵锡彪健康权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锡忍,赵锡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赵锡忍,男,汉族,住泸县潮河镇。被执行人赵锡彪,男,汉族,住泸县潮河镇。关于赵锡忍与赵锡彪健康权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6307.6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信用,无房屋登记信息,暂无条件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聂华琪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泽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