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38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王月红、郭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王月红,郭建平,杨顺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381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代表人吴伟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建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月红,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建平,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顺海,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王月红、被告郭建平、被告杨顺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以被告王月红已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雯婕 关注公众号“”